中国或加拿大公司能否通过L-1将我调派到美国办公室?
中国或加拿大企业可以把符合条件的员工通过L-1跨国公司内部调派非移民分类派往美国关联机构,前提是境内外机构具备合格的关联关系并在美国及至少另一个国家持续实际经营,且员工在过去3年内已在境外关联机构连续全职工作满1年,调派前后的岗位均属于高管、经理或专业知识职位。
可以。美国L-1跨国公司内部调派非移民分类(Intracompany Transferee)没有针对特定国家的豁免或优先,只要中国或加拿大的雇主与美国境内的机构符合法定的合格组织关系,且员工满足境外连续任职年限与高管、经理或专业知识岗位要求,就可以由雇主向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简称移民局)提交申请。
境内外公司需要满足什么关联与经营关系?
申请L-1的美国或境外企业、公司或其他法律实体必须构成“合格组织”(Qualifying Organization),具体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具备四类法定关联关系之一:境内外实体之间必须准确符合母公司(Parent)、分公司(Branch)、子公司(Subsidiary)或关联公司(Affiliate)中的一种定义。其中,分公司指同一组织设在不同地点的经营部门或办公室;子公司包括母公司直接或间接持有超过半数股权并控制、持有半数股权并控制、在50对50合资企业中持有50%股权且拥有同等控制权与否决权,或持股虽不足半数但实际控制该实体;关联公司则包括由同一母公司或同一名个人共同拥有并控制的两家子公司,或由同一批个人按大致相同比例共同持股并控制的两家法律实体(特定使用国际知名品牌的会计、管理或咨询合伙企业也适用专门的关联规则)。
- 在境内外持续实际经营:在调派员工以L-1身份留美期间,合格组织必须直接或通过其母公司、分公司、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在美国以及至少另一个国家作为雇主正在或即将在当地开展业务(Doing Business),但不要求从事国际贸易。
- 空壳注册不构成实际经营:法规中的“开展业务”指合格组织定期、系统且持续地提供商品和/或服务。仅仅在美国和境外设立代理人或办公室,但没有持续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空壳公司,不符合L-1的经营要求。
调派员工在海外工作年限上有什么要求?
对于常规的L-1单项申请(Individual Petition),员工必须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内,在境外的合格组织连续全职工作满至少1年(在申请入境层面的定义中,表述为申请入境美国前3年内在境外连续受雇满1年)。
员工过去1年的境外工作必须属于经理、高管或涉及专业知识的职位;同时,其过往的教育、培训和工作经历需使其具备在美国履行拟议职责的资格,但调派到美国后的具体工作内容不必与在境外从事的工作完全相同。
在计算境外连续1年工作时间时,员工曾以合法身份在美国为同一雇主的分公司、母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工作的时间,以及为商务或观光短暂赴美的时间,不会打断境外连续受雇1年的连续性,但这些在美停留的时间本身不能计入这1年的境外工作时长。
经理、高管与专业知识岗位如何区分?
L-1主要分为经理/高管(通常称L-1A)和专业知识人员(通常称L-1B)两类方向。单凭头衔、公司所有权或投资金额并不足以获批,审查核心在于员工主要履行的实际职责:
- 经理职能(Managerial Capacity):员工主要职责需同时包括:(1)管理整个组织,或其中的部门、分支、职能或组成部分;(2)监督和控制其他监督人员、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的工作,或者管理组织、部门或分支内的一项核心职能(Essential Function);(3)如果直接监督其他员工,需拥有雇佣、解雇或建议此类及晋升、批假等人事行动的权限;如果不直接监督其他员工,则需在组织层级中或所管理的职能范围内处于高级别位置;以及(4)对所负责的活动或职能的日常运营拥有自由裁量权。一线主管(First-line Supervisor)仅履行监督职责并不视为具备经理职能,除非其监督的下属是专业人员(Professional)。
- 高管职能(Executive Capacity):员工主要职责需同时包括:(1)指导整个组织或其主要组成部分、主要职能的管理工作;(2)制定组织、组成部分或职能的目标与政策;(3)在决策中拥有广泛的自由裁量权;以及(4)仅接受来自更高层高管、董事会或股东的一般性监督或指导。
- 专业知识(Specialized Knowledge):指个人对申请组织的商品、服务、研究、设备、技术、管理或其他权益及其在国际市场上的应用拥有特殊知识,或者对该组织的流程和程序拥有高级别的知识或专长。
此外,如果受益人本身是公司的所有者或主要股东,申请时还必须提交证据,证明其赴美提供服务仅限临时期间,且在完成美国的临时工作后将被调回境外任职。
成立不满1年的美国新办公室有什么特殊规定?
如果合格组织通过母公司、分公司、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在美国开展业务的时间不满1年,即属于“新办公室”(New Office)。赴美开设或就职于新办公室需要提交专门的额外证据:
- 赴美担任经理或高管:申请人必须证明:(1)已确保足以容纳新办公室的实际办公场所;(2)受益人在提交申请前的3年内已连续1年担任高管或经理职位,且拟议的美国工作涉及对新业务行使高管或经理权限;以及(3)拟议的美国业务在申请获批后的1年内,能够支撑起符合法规定义的高管或经理职位。为证明1年内能支撑该职位,需提供关于美国机构拟议性质(描述实体规模、组织架构和财务目标)、美国投资规模、境外实体支付受益人薪酬及在美国开始开展业务的财务能力,以及境外实体组织架构的信息。
- 赴美从事专业知识工作:申请人必须证明:(1)已确保足以容纳新办公室的实际办公场所;(2)美国的商业实体目前是或将成为符合定义的合格组织;以及(3)申请人具备支付受益人薪酬及在美国开始开展业务的财务能力。
获批L-1后就能直接入境或自动拿到绿卡吗?
不能。首先,临时工作签证通常需先由雇主向移民局提交申请并获批;对于符合特定规模条件并获批L类一揽子申请(Blanket Petition)的跨国企业,除免签非移民或境内转换身份者外,境外受益人可由美国领事官员直接审定个案资格。无论采取哪种程序,申请获批、领事馆签发签证与口岸获准入境是三个彼此独立的决定。持有签证仅允许前往美国入境口岸提出入境请求,并不保证一定获准入境。
其次,L类申请人虽免于大多数临时工签申请人通常需要满足的“保留海外居所”证明要求,但L-1本身仍属于临时非移民分类,获批L-1并不等于自动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绿卡)。如果跨国高管或经理后续希望申请职业移民第一优先下的跨国公司高管或经理移民(EB-1C),需要另行按照移民类别的法定标准单独评估和申请,L-1身份本身不承诺自动转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