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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EOIvisa &#124; 新生代签证移民事务所 &#187; 移民法和上诉</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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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浅述强制令（二）</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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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ubDate>Mon, 24 Feb 2025 04:48:57 +00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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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ategory><![CDATA[移民法和上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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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加拿大联邦法院本来大多数案子都是移民案件，但也从来没有多到如此之多。往年4位数的案号就够用一年，现在大概也就用半年左右。而如此多的案号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强制令（mandamus）的案子，因为“强制令”已经渐渐流行在各社交平台，从一个不怎么为人所知的救济手段到催签证官办事情的常用工具了。——《浅述强制令（一）》 案例一 申请人的配偶持有两年学签硕士在读，申请人在境外申请配偶工签同时为孩子申请访问签，申请人被安调，在申请递交四个多月时委托我们申请强制令，被告律师一如既往反对开庭，认为安全调查的重要性超]]></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加拿大联邦法院本来大多数案子都是移民案件，但也从来没有多到如此之多。往年4位数的案号就够用一年，现在大概也就用半年左右。而如此多的案号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强制令（mandamus）的案子，因为“强制令”已经渐渐流行在各社交平台，从一个不怎么为人所知的救济手段到催签证官办事情的常用工具了。——《浅述强制令（一）》</p></blockquote>
<h3>案例一</h3>
<p>申请人的配偶持有两年学签硕士在读，申请人在境外申请配偶工签同时为孩子申请访问签，申请人被安调，在申请递交四个多月时委托我们申请强制令，被告律师一如既往反对开庭，认为安全调查的重要性超过了申请人急于做出决定的个人利益，申请人的申请只被审理了四个月，在最近的判例中法官认为一个安调超过15个月的学签申请没有正当理由被批准强制令，认为便利衡量(Balance of Convenience)不利于签发强制令，安调在进行中，并没有不合理的拖延能迫使法院干预插队到其他人前面审理，认为申请人对工签没有既得权利，移民部长有明确的法定义务确保移民制度的完整性，在批准加拿大临时居留申请之前，必须仔细和勤勉地调查潜在的inadmissibility，以说明安全调查的必要性和重要性。<br />
我们在回复中重点说了以下几点：1.6月递交的申请，GCMS notes显示7月申请人和孩子已经通过了eligibility审查并被建议批准，8月又显示工签申请被安调pending，孩子的访问签因申请人的工签pending；2.配偶开放式工作许可是推进IRCC促进家庭团聚目标的一种重要机制， 配偶在读两年的硕士项目，工签的长度一般跟配偶学签的长度一致，知道安调是必要的且需要比一般审理更长的时间，但如果安全调查都要耗费一两年甚至更长时间，配偶工签项目会失去存在的价值，那时候配偶已经毕业申请人不再需要工签，所以更快的处理尽可能的缩短安调的时间可以帮助减轻长时间审理中的emotional hardships而且更符合IRCC配偶开放工作许可计划的目标。3.申请人的孩子在申请递交时还不到一岁，对母亲的照顾有极大的需求，团聚对这个家庭来说尤为重要，所以便利衡量在这个案件中不是不利于而是有利于签发强制令。4.安调对一个一岁的孩子不适用，但孩子的申请也被不合理的拖延，孩子是基于要陪同在加拿大读书的母亲申请访问签而母亲已经有学签并在读，孩子的申请是否批准并不取决于孩子父亲的工签是否被批准，孩子的资格审查在7月已经通过，退一万步来说至少孩子的申请应该先被批准不该再有任何拖延。基于被告对审理的拖延没有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且申请人已经证明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需要解决，所以请求法院批准leave签发一个强制令。 在回复一周后，申请人的工签四绿，并于之后的两周内和孩子一起收到了要求寄护照的信。</p>
<h3>案例二</h3>
<p>1月27我们收到了一份强制令grant leave的Order，申请人的PR申请因安调被拖延审理。 我们在之前提到过，一般来说移民局律师对知道赢不了的案子选择回复只是想赌一下法官不批准开庭但一旦被批准会选择和解。这个案子被批准开庭后我们也不认为被告会真的想要开庭，所以耐心等settlement offer，实际上在这之后的近两周时间里申请没有任何消息，直到2月11被告律师发来邮件表示移民局联系并告知她这个申请还在审理中，所以此时他们不能settle，问我们想不想让他们file the Notice of Non-Settlement因为今天需要file (这里解释一下，被告律师指的是依照规则双方需要在收到Order的15天内考虑和解的可能性并通知法院)，在收到我们的同意回复后，被告律师在当天file了Notice of Non-Settlement告知法院双方不同意和解。<br />
即便是这种情况也并不意味着双方不可能再达成和解，在开庭前任何时候都是有可能的。于是我们一边再等等审理的动静，一边也需要为万一真的开庭做准备，由于是被安排在多伦多in person hearing需要亲自出庭，而我们的律师在蒙特利尔，根据规则有关IRPA的申请需要在Order签发的21天内去申请改变开庭的方式， 一方面我们在Notice of Non-Settlement被file的第三天即2月13就收到了移民局要求更新表格的补料信和新的体检信 (这已经是申请人第三次被要求体检了，这也是我们在强制令leave中argue的一个点)，收到后我们让申请人尽快完成并在2月17提交了所有补料和体检，另一方面我们联系移民局律师表达了想要申请remote or hybrid hearing以便能节省时间和花费不用亲自去多伦多出庭，对方很友好的表示她不反对在线开庭让我们尽管去申请就好，于是我们向法院提交了希望改变开庭方式的申请，再把申请发送一份给被告律师的时候我们也向对方提及了移民局要求补料并且申请人已经及时完成的事情并询问对方的立场有没有可能在开庭前完成审理并达成和解，这次移民局律师没有及时回复，不过在完成补料的第四天申请人已经收到了要求寄护照的信，我们会再跟移民局律师沟通后选择一个时间撤诉。</p>
<h3>案例三</h3>
<p>强制令不仅能起到催促签证审理的作用，有时候可能还会有意想不到的效果。这就不得不提下面这个案例，申请人找到我们的时候表示他的毕业后工签申请是在2023年6月提交的，之后在8月有被要求补指纹费，但指纹费收据当时可能因操作不当没成功补上去，申请直到现在仍显示正在审理中，但申请人去年有通过webform询问申请状态，在9月份被回复告知申请已经被拒并且拒签信在2024年2月5日已经发到了网申账户，但很显然申请人没有收到那封拒签信，账户里显示的申请状态仍然是in process。我们在接受这个案子咨询的时候，预想到又是一个因为只upload没submit的补料悲剧，但现在除了试试上诉似乎也没有更好的办法，因为申请人早已超过毕业后180天没有再递交的机会了。<br />
接下案子时，我们意识到如果以申请被拒去上诉，并且如果真如webform回复所说申请在2024年2月已经被拒，申请人在2024年9月webform的回复中得知被拒，以此计算15天的诉讼时效早已经超过，还要先提交motion申请看法院是否同意延期提交诉状，就会十分被动，所以我们决定先以处理和通知的延迟为由申请强制令，事实是决定没有通知申请人并且申请人账户的信息显示申请仍在审理中而the decision must be communicated to the applicant。诉求是如果申请已经存在一个决定，请求签发强制令要求在3天内把结果通知给申请人，如果还不存在一个决定，请求签发强制令要求在10天内审理完毕。如果用此方法拿到拒签信再针对拒签上诉。另外，在查看申请人账户时我们发现显示了2024年10月录好的指纹信息，猜想是在后来的其他申请中录过指纹关联到了这里，这一猜想得到了申请人的证实。<br />
也许是移民局也为操作错误导致延迟一年感到抱歉，并且此时申请人已经录过指纹再以当时没有及时补指纹费为由拒签不合适，在2月14递交了强制令的诉状后，2月19账户里收到了指纹有效期的通知信并在2月21收到了三年毕业后工签的过签信，这个强制令真值了！此案中的延迟最终反而为申请人争取到了时间弥补了当时的错误，也是一件好事。</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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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浅述强制令</title>
		<link>https://newgvisa.com/a-taste-of-mandamus/</link>
		<comments>https://newgvisa.com/a-taste-of-mandamu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23 Aug 2024 06:47:5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singl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移民法和上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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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加拿大联邦法院本来大多数案子都是移民案件，但也从来没有多到如此之多。往年4位数的案号就够用一年，现在大概也就用半年左右。而如此多的案号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强制令（mandamus）的案子，因为“强制令”已经渐渐流行在各社交平台，从一个不怎么为人所知的救济手段到催签证官办事情的常用工具了。 　　在移民局因为自己的原因不慎搁置申请的情况下，强制令通常有用。从2015年开始我们就发现，对于Edmonton审理的境内续签申请，如果因为案件分流等原因慢于其他申请，递交强制令通常会在一周内见到效果，甚至有时]]></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加拿大联邦法院本来大多数案子都是移民案件，但也从来没有多到如此之多。往年4位数的案号就够用一年，现在大概也就用半年左右。而如此多的案号中相当一部分就是强制令（mandamus）的案子，因为“强制令”已经渐渐流行在各社交平台，从一个不怎么为人所知的救济手段到催签证官办事情的常用工具了。<br />
　　在移民局因为自己的原因不慎搁置申请的情况下，强制令通常有用。从2015年开始我们就发现，对于Edmonton审理的境内续签申请，如果因为案件分流等原因慢于其他申请，递交强制令通常会在一周内见到效果，甚至有时候可以避免本可能分到魔鬼签证官手里的拒签。这得益于当我们递交强制令之后，法院第一步就会写信、发传真（现在也会发电子邮件）要求审理签证的办公室向原告、被告和法院寄送“决定和理由”，强制令的申请通常因为还没有作出决定，签证办公室通常会寄出“我们还没有作出决定”的信，但如果在此之前，就能直接以过签换取撤诉，何必费时间来写这样一封信呢？大部分案子或许就这么解决了。<br />
　　但并非任何办公室都这么好对付，尤其对移民案件来说，不可能这边一起诉，那边就过签，否则大家都随着移民申请附带交一个强制令好了。所以签证办公室近年来也越来越轻车熟路，你这边起诉，我就按照制式给法院回一封信，说申请正在审理、还没有作出决定。那么接下来球又抛到了申请人这边，需要在30天之内整理详细的文件说明为什么要签发强制令（A&#8217;s record）。这部分是律师的工作，我们通常会在3-5天内递交，但如果我们觉得时间对客户更有利，我们也可能贴到30天的截止日期之前交。<br />
　　接下来30天是被告律师的工作，他最简单的办法就是催促签证官赶紧下签，这对于不是安全调查的申请来说通常有用。在2022年左右一批魁省要求联邦暂停某些魁省移民的的审理（其目的是面试CSQ已经通过的部分申请人的法语水平）的案件中，移民局律师、联邦移民局和魁省政府三方沟通后，认为这批申请人的拖延完全没有法律依据，再结合魁省移民厅也被魁省法院类似的官司缠身，最后这批客户都免面试加速审理通过。<br />
　　但如果遇到安全调查，被告律师通常会选择在30天后回复（R&#8217;s memo），表示案件正在安全调查，反对开庭。移民局引用的案例通常是固定的几个（<em>Apotex</em>, <em>Conille</em>, <em>Bains</em>），包括安全调查需要的时间不固定也无法审查、即使审理7年时间也并不必然就值得一个强制令、申请人无权插队到其他人前面审理。但移民局通常并不会让任何对安全调查有personal knowledge的人宣誓证明什么时候开始、是否正在进行、预计什么时候结束，顶多会让移民局的法律助理列出GCMS records，并对record进行宣誓。这个操作大概是如果确定无法催下来，不希望强制令对司法部以外的部门有太多打扰（虽然大量的强制令显然让司法部增加了大量的工作，也浪费了大量税金）。<br />
　　移民局回复后，申请人需要在10天内再次回复移民局（A&#8217;s reply）。这次不回复的大概率会被法院拒绝开庭。即便回复，开庭几率也微乎其微。<br />
　　联邦法院批准开庭的概率本来就非常低，在2012年Queen&#8217;s University统计的数量就只有14%。十几年过去了，现在法庭案件的数量比2012年何止翻倍，法官数量却并没有显著增加，合理预计通过率可能已经不到7%了。还有一些几乎不批准的开庭的法官，比如尊敬的首席法官CJ Paul Crampton一开始几乎从来不批准开庭，后来回升了一些。一些明明很强的案子，甚至我们律师发誓如果开庭赢不了表演倒立洗头的案子，在被告律师反对的撞大运中，冤死在法官手里。法官不批准开庭，通常只有一句口述，不需要陈述理由。<br />
　　这些大多都是正经司法复核的案子，尚且有大量被冤死的严肃案件（比如被判5年不得入境，或者强制遣返）。到强制令这里，更是以不开庭是原则，开庭才是例外。甚至可以说，首次就批准开庭的强制令简直就是奇迹（IMM-2213-23），或许是分到了批准开庭率奇高的法官手里，比如在2012年批准率高达78%的Campbell，和目前依然任职、在2013-2016年批准率高达49%的Heneghan. 如此高的批准率甚至还没有把原告摆烂不提交回复（A&#8217;s reply）的去掉。<br />
　　有幸被批准开庭的案子，被告律师会进一步审视案件的争议决定是否和解，我们决定代理的案子一般不会到这一步被告律师还不和解（你会发现，很多他们知道赢不了的案子，就是要赌一下法官不开庭，并在万一开庭之后光速和解）。应用到强制令上，就是被告律师会进一步给签证官施压避免开庭，大概率会在开庭之前（最多90天）用批准签证换取申请人的撤诉。<br />
　　好在强制令被拒绝开庭也不算太冤：强制令没有“一事不再理”，完全可以再次递交。用现在圈子里的话来说，叫做“二强”，“三强”。强制令做的越多，法院批准开庭的概率也就越高。当然，大部分案件是在被告律师一次次催促中催下来的。<br />
　　分享两个案子。一对放弃PR的父子重新申请旅游签探访加拿大公民的母亲，却意外被安全调查。案子的奇葩之处在于，如果有什么安全问题，早在PR的时候居然没发现，现在放弃了PR居然大肆调查。旅游签拖了一年，给父亲申请强制令，用安全理由回复。还没等到法官拒绝开庭，父亲实在等不及，又申请给孩子做强制令：总不能说孩子也有安全问题吧？被告律师在两个案件的程序问题上和我们进行一些沟通后，似乎不胜其烦，居然把父子的签证都催下来了。签证批准当天还收到了法官拒绝开庭的裁定（法官是不知道签证进展的）。<br />
　　第二个案子也是父子。爸爸工作背景敏感陷入了安全调查，儿子即将开学，于是做强制令。这次被告律师很快把儿子的学签催下来了，于是回复说学签已经批了所以应该不开庭——完全没有回复父亲的旅游签。我们认为不回复属于不反对父亲的案子开庭，但法庭依然拒绝开庭——是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强制令案子中，被告律师哪怕明确不反对，法官也不开庭（IMM-7265-22）。于是父亲又等了一年再做强制令，旅游签终于批了，但儿子的开学也因此延迟了一年。</p>
<p>References:</p>
<p>Rehaag, S. (2012). Judicial review of refugee determinations: The luck of the draw. Queen&#8217;s LJ, 38, 1.<br />
Rehaag, S. (2019). Judicial review of refugee determinations (II): Revisiting the luck of the draw. Queen&#8217;s LJ, 45, 1.</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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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近期上诉和强制令案件总结</title>
		<link>https://newgvisa.com/dec-2023-jr-and-mandamus-case/</link>
		<comments>https://newgvisa.com/dec-2023-jr-and-mandamus-case/#comments</comments>
		<pubDate>Fri, 15 Dec 2023 13:29:27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singl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移民法和上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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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最近法院司法复核尤其是强制令案件井喷，总结一下有代表性的一些案例。 毕业后工签毕业后超过90天，没有申请恢复身份被认为学签失效，上诉理由是边境在毕业90天之后给的学签上没有注明失效时间，该学签至少应该因为对边境官员允诺的信赖有效。移民局和解。 用2022年的工签申请延期18个月依然不够，2023年继续申请延期，被延期政策只能利用一次为由拒签。上诉理由是2023年的政策明确允许申请过2022年政策的申请人再次延期。移民局和解。 团聚移民过程中申请探亲，用模板化的约束力拒签。上诉理由略。移民局和]]></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最近法院司法复核尤其是强制令案件井喷，总结一下有代表性的一些案例。</p>
<ul>
<li>毕业后工签毕业后超过90天，没有申请恢复身份被认为学签失效，上诉理由是边境在毕业90天之后给的学签上没有注明失效时间，该学签至少应该因为对边境官员允诺的信赖有效。移民局和解。</li>
<li>用2022年的工签申请延期18个月依然不够，2023年继续申请延期，被延期政策只能利用一次为由拒签。上诉理由是2023年的政策明确允许申请过2022年政策的申请人再次延期。移民局和解。</li>
<li>团聚移民过程中申请探亲，用模板化的约束力拒签。上诉理由略。移民局和解后过签。</li>
<li>父母探亲拒签。上诉理由略。移民局和解后过签。</li>
<li>低龄学签拒签。上诉理由略。移民局和解后过签。</li>
<li>境内旅转学显然没有看清楚学校信等。上诉理由是签证官决定显然不合理。移民局和解后过签。</li>
<li>魁省PEQ联邦阶段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被拖延了三年，桥梁工签因为PR申请甚至没有过R10被拒签。上诉理由是虽然拒签决定合法，但不合理。移民局和解后移民批准。</li>
</ul>
<p>　　但另外一些很硬的案子却没有和解，包括明明没有交假材料却被认定虚假陈述的冤案。案子到法院后，法官并不绝对根据案件的是非曲直决定是否开庭，可以说跟法官的风格关系很大，比如有的法官几乎从来不批准开庭。即使批准开庭，现在的案例表明时间也会拖得非常久。<br />
　　团聚移民上诉不多，但最近父母团聚收入不够或者夫妻团聚怀疑关系真实性的案件都有较好结果。这类上诉不用担心法官草菅人命，上诉人有法定的开庭权利。<br />
　　强制令方面，绝大多数强制令有奇效，包括因为移民申请人在境外没有发PPR（而是发portal）而莫名其妙被close的案件。其他学签、旅游签、枫叶卡制卡都能在案件早期获得好结果而撤诉。但有一类案件除外——移民被安调的案件，经验表明这类案子无论拖多久，被告律师也会回复，而法官是否批准开庭参考前文。</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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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值得一提的案例（四）：一己之力推动魁省毕业后工签的改革</title>
		<link>https://newgvisa.com/remarkable-cases-4/</link>
		<comments>https://newgvisa.com/remarkable-cases-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02 Sep 2020 11:04:3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singl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学生签证]]></category>
		<category><![CDATA[工作签证]]></category>
		<category><![CDATA[移民法和上诉]]></category>
		<category><![CDATA[魁北克]]></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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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我们打算用这个系列说一些不那么容易的案子。我们在这个系列中强调，无论你看到中途的过程多么复杂多么艰辛，客户都只支付了最初的服务费用，没有支付额外的服务费。所以，如果你付了150加币让我们代理毕业后工签，时长没有给对，我们是免费上诉的。但如果你是自己拿到毕业后工签后来找我们申诉，收费通常是5000加币起——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很不起眼的项目也不要自己DIY的原因。 　　虽然魁省PEQ政策已经大改，但依然有一些客户愿意去读1800小时的DVS或者DVS+AVS，因为几乎没有什么项目可以毫无语言要求保]]></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blockquote><p>　　我们打算用这个系列说一些不那么容易的案子。我们在这个系列中强调，无论你看到中途的过程多么复杂多么艰辛，客户都只支付了最初的服务费用，没有支付额外的服务费。所以，如果你付了150加币让我们代理毕业后工签，时长没有给对，我们是免费上诉的。但如果你是自己拿到毕业后工签后来找我们申诉，收费通常是5000加币起——这就是为什么一些很不起眼的项目也不要自己DIY的原因。</p></blockquote>
<p>　　虽然魁省PEQ政策已经大改，但依然有一些客户愿意去读1800小时的DVS或者DVS+AVS，因为几乎没有什么项目可以毫无语言要求保证16个月毕业还保证给3年工签。尤其是桌面出版，我们有客户该专业毕业了雅思还只能考3分，但依然不影响拿3年工签。对于1800小时的DVS，之前有一些没给足3年的，或者被稀里糊涂拒签的客户通过我们申诉后都顺利拿到了3年工签：<br />
　　<a href="/pgwp-reconsideration/">毕业后工签上诉案例（一）：DVS毕业被拒签工签，申诉后通过</a><br />
　　<a href="/pgwp-jr-case-3/">毕业后工签上诉案例（三）：DVS毕业只给了1年，申诉后重新给3年，相当于4年</a><br />
　　但是1800个小时的DVS，说实话真没几个特别好的，各种桌面出版工业制图，毕业就失业了；建筑设计室内设计，好不到哪去；机械、汽修和护理是容易找工作了，一般人又不愿意学。各个专业里面看一遍，还就厨师可能更对胃口，毕业也能轻松找到工作——在PEQ新政下，对口工作尤为重要。</p>
<p>　　但学厨师有一个问题，厨师是1470个小时的专业，需要和糕点（450小时）搭配起来才满足1800个小时，申请PEQ是没问题的，但2019年2月移民部突然细化了毕业后工签的条款——要求拼接项目的每一个都超过900个小时，那这样450个小时的糕点专业就不再满足要求。细则公布后，我们想了一些办法让客户依然可以拿到3年工签。但DIY的申请人就没这么好运了，有几名客户只拿到12-14个月的工签（有网申也有边境），签证官的依据正是新的细则，没有认可不满900小时的AVS专业，其中一名签证官甚至认为DVS毕业已经超过半年，批一年的工签已经算是仁慈。</p>
<p>　　这就是本文介绍上诉案的开始。我们递交司法复核认为这些申请人应该获得三年工签，移民部没有和解，而是选择了回复，移民部的观点是：<br />
　　1、移民部出台的细则作为法律的一部分，签证官没有自由量裁的权利，必须遵守；<br />
　　2、也并没有任何普通法惯例说不能出台一个新政策，影响正在读书的人。<br />
　　移民部的观点并没有错，签证官给几年工签是法律写好的，并不能自由量裁，这也是我们众多上诉案的法律基础。也的确没有任何法律禁止政府突然出台新规影响正在就读的人，毕竟技术移民一刀切都做过，区区毕业后工签，说改就可以改。<br />
　　但我们的观点也非常有意思，不能说完全没有胜算：<br />
　　1、联邦和魁北克政府约定修改涉及魁省的毕业后工签政策必须提前和魁省商议，2019年2月的修改没有和魁省商议；<br />
　　2、法律的修改并不符合魁省的意图，魁省今年修改<a href="/peq/">PEQ政策</a>要求毕业后工作一年半才能移民，如果毕业后工签只能给12-14个月，将不再会有人选择这几个专业，这不是魁省的意图；<br />
　　3、我们解读法律的时候不能完全按照字面意思，也要看我们解读的方法会不会带来荒谬的结果，要求AVS项目超过900个小时是荒谬的，魁省有38个AVS项目，只有4个是900个小时，而且都是没什么人选的项目；<br />
　　4、明明读了更长的时间，却只能拿到时间少很多的毕业后工签，这是机械解读细则带来的另一个荒谬的结果。</p>
<p>　　法官批准了开庭，被告律师说自己会和移民部商议看有没有机会和解，但和解信迟迟没有发来。新冠疫情袭来，开庭日期一拖再拖，我们倒也乐见这个结果：拖得越久，重审给的工签就越长（如果得以重审，工签的时间以重审批准的时间重新起算三年，相当于近5年的工签）。<br />
　　其实我们对开庭既期待又害怕，说期待，是因为我们好奇法官对这几个有意思的问题会给出怎样的答案；说害怕，是因为判决将成为法律的一部分，一旦判决对我们不利，相当于害了正在就读拼接课程的客户——他们原本大概率还是能拿到3年的工签。</p>
<p>　　这个时候被告律师却突然发来了和解信，拖了一年多的诉讼就这么结束了。<br />
　　我们做过很多司法复核的案子，批准开庭前和解的占多数，批准开庭后和解的也有一些，但也都很快就发来了和解信，这种开庭都延期了数次才和解的还是头一次见。移民部是因为疫情不堪重负，不愿意在小案子上纠缠，还是真的认可了我们的观点？</p>
<p>　　很快问题有了答案，和解后不久移民部就修改了毕业后工签的细则，<a href="http://www.quebecpeq.com/post-983.html" target="_blank">确认组合课程可以获得三年工签</a>。根据这次修改，少于900个小时的AVS只要是和超过900个小时的DVS一并递交毕业后工签，就可以累积计算时长。</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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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毕业后工签上诉案例（四）</title>
		<link>https://newgvisa.com/pgwp-jr-case-4/</link>
		<comments>https://newgvisa.com/pgwp-jr-case-4/#comments</comments>
		<pubDate>Sun, 12 May 2019 21:03:38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singl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工作签证]]></category>
		<category><![CDATA[移民法和上诉]]></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eoivisa.com/?p=11833</guid>
		<description><![CDATA[　　最近毕业后工签上诉的案例明显增多，有好几个是蒙特利尔组合课程没有给够三年工签的案子。这些案子究竟如何定论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或许要等到法院的判决。 　　新和解的一个案子有多伦多大学毕业在国内申请工签，北京只批了两年，上诉后和解。与以往不同的是，和解一般只是同意换一个签证官重新审理，但这封和接信直接同意改为签发三年的毕业后工签。收到和解信后申请人欢欢喜喜地去撤诉了。 　　在毕业后工签手册去掉可以在境外申请的情形之后，我们已经有好几年没有接触过在国内申请毕业后工签的案子，直到今年的毕业后工签新政明]]></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最近毕业后工签上诉的案例明显增多，有好几个是蒙特利尔组合课程没有给够三年工签的案子。这些案子究竟如何定论还有待时间的检验，或许要等到法院的判决。</p>
<p>　　新和解的一个案子有多伦多大学毕业在国内申请工签，北京只批了两年，上诉后和解。与以往不同的是，和解一般只是同意换一个签证官重新审理，但这封和接信直接同意改为签发三年的毕业后工签。收到和解信后申请人欢欢喜喜地去撤诉了。<br />
　　在毕业后工签手册去掉可以在境外申请的情形之后，我们已经有好几年没有接触过在国内申请毕业后工签的案子，直到今年的<a href="/2019-pgwp-update/">毕业后工签新政</a>明确规定可以境外申请，这才遇到一例。在更早的一些时候，选择国内申请的工签一般也都是给2年。国内的工签VO一般都是审基于LMIA或者豁免LMIA的封闭式工签，这种工签一般都是2年，可能他们觉得工签最长就只有2年吧。当然他们或许也从来没有见过就工签时长上诉的案子，觉得给短了申请人也不会说什么。</p>
<p>　　今天我们着重说另外一个案子。我们知道16个月连读的硕士项目可以签发3年毕业后工签，但是万一连16个月都不到呢？操作手册告诉我们，如果申请人实际读书的时间比标准的课程时间短，那么应该按照标准的课程时间签发工签。操作手册甚至还举了一个例子，就是如果一个项目通常1年，但是申请人8个月以内完成了，那么毕业后工签应该给1年。</p>
<blockquote><p><b>Accelerated studies</b></p>
<p>If a student completes their studies in less time than the normal length of the program (that is, they have accelerated their studies), the post-graduation work permit should be assessed on the length of the program of study.<br />
For example, if the student is enrolled in a program of study that is normally 1 year in duration, but the student completes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program of study within 8 months, they may be eligible for a post-graduation work permit that is valid for 1 year.</p></blockquote>
<p>　　在这个案子中，申请人虽然只花了11个月就读完了硕士，但是却从学校拿到一封信，证明这个项目等同于一个2年的硕士项目。而签证官不知道为什么鬼使神差地没有看到这封信，转而求助学校网站，发现这个项目通常12-15个月完成，于是给了申请人15个月的工签。<br />
　　签证官没有看到信，以及签证官求助学校网站却没有通知申请人违反程序公平这两个上诉点我们暂且不论。在我们上诉之后，被告律师没有和解，而是给了回复，第一个论点就是，等同于2年的项目，并不代表这个项目就是2年的时长，官网明确写了通常是12-15个月读完，那么给15个月是非常合理的。这个论点能站住脚，尤其是更新过的操作手册着重说了只要不是加速课程，应该按照学生实际就读的时间给工签，这也是被告律师没有和解的主要原因。</p>
<p>　　被告律师的第二个论点是，操作手册告诉我们可以（may）给3年的工签，却没有说一定（must）要给三年，所以签证官可以任意给时间。这个论点则是站不住脚的。<br />
　　操作手册中大量地使用了may这个情态动词，比如&#8221;may be eligible for a post-graduation work permit that is valid for 1 year&#8221;, &#8221; may be valid for up to 3 years&#8221;, 但是在移民法中，may很多时候并不代表签证官“可以，也可以不”，may很多时候可以直接当做should和must用，解释为“应当，必须”。这个原则在联邦上诉法院的若干案件（<i>Cha v Canada</i>, 2006 FCA 126, <i>Ruby v. Canada</i>, [2000] 3 F.C. 589 (FCA)等）中确立：</p>
<blockquote><p>&#8230;使用may一词通常表明行政决策者有自由裁量权。但是它有时可以在上下文中被解读为“必须”或“应该”，从而和《解释法》第11节中的推定该单词表示自由裁量不一致。它也可以被解读为立法者的一个信号，即决策者被授权做某事，仅此而已。即使may被视为授予自由裁量权，这些量裁权也不尽相同，根据立法的目的和对象，有时可能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有时可能很少。</p>
<p>&#8230;the use of the word “may” is often a signal that a margin of discretion is given to an administrative decision maker. It can sometimes be read in context as “must” or “shall”, thereby rebutting the presumptive rule in section 11 of the Interpretation Act (R.S.C. 1985, c. I-21) that “may” is permissive. It can also be read as no more than a signal from the legislator that an official is being empowered to do something. Even when “may” is read as granting discretion, all grants of discretion are not created equal: depending on the purpose and object of the legislation, there may be considerable discretion, or there may be little.</p></blockquote>
<p>　　毕业后工签中的may应该视为几乎没有量裁权，否则同样是2年毕业，有的人给3年，有的人给的少，甚至可以读的越久的人反而给的少，这样会导致这个政策形同虚设并且乱套。何况操作手册中也不是没有should这个单词，比如在规定完成2年（或者魁省1800个小时）的情形中，就明确说明了“the length of the work permit should be 3 years”，没有任何给签证官量裁的余地。此外之前和解的一些案例也表明签证官没有量裁权，否则被告律师只要用“想给多久就给多久”的论点就可以适用任何毕业后工签的上诉，没有必要和解。</p>
<p>　　我们还会继续更新和毕业后工签上诉有关的案例。</p>
]]></content:encoded><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毕业后工签上诉案例（三）</title>
		<link>https://newgvisa.com/pgwp-jr-case-3/</link>
		<comments>https://newgvisa.com/pgwp-jr-case-3/#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14 Mar 2018 18:35:26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singl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工作签证]]></category>
		<category><![CDATA[移民法和上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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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我们在毕业后工签上诉案例（一）和毕业后工签上诉案例（二）中已经提到了如果签证官审核出错拒发工签是如何处理的。我们先复习一下毕业后工签的长度： 　　1、通常来说2年以上的项目发3年的工签，不满两年的项目颁发的工签长度应该等于就读项目的长度。语言学习不计算时间。 　　2、16个月连读的硕士项目颁发3年工签， 　　3、魁省职业培训，1350小时的项目发1年工签，但是1800小时的项目应该发3年工签。 　　1800小时项目发3年工签的规定是最bug的情况，因为一般这个项目16个月就读完了，最短可以在]]></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我们在<a href="/pgwp-reconsideration/">毕业后工签上诉案例（一）</a>和<a href="/pgwp-jr-case-2/">毕业后工签上诉案例（二）</a>中已经提到了如果签证官审核出错拒发工签是如何处理的。我们先复习一下毕业后工签的长度：<br />
　　1、通常来说2年以上的项目发3年的工签，不满两年的项目颁发的工签长度应该等于就读项目的长度。语言学习不计算时间。<br />
　　2、16个月连读的硕士项目颁发3年工签，<br />
　　3、魁省职业培训，1350小时的项目发1年工签，但是1800小时的项目应该发3年工签。<br />
　　1800小时项目发3年工签的规定是最bug的情况，因为一般这个项目16个月就读完了，最短可以在12个月内读完，没有语言要求，也没有硕士那么辛苦，这样就能发3年工签，对其在大学和学院勤勤恳恳读书的学生来说可以说太不公平。所以有的签证官就会看着就读时间给1-2年的工签。</p>
<p>　　客户L就是自己网申工签之后批了1年后找到我们，还好过签第一时间之后来找到我们，我们立刻通过移民局内部渠道沟通了一下，签证官当即答应重审，数周之后寄来了三年工签。</p>
<p>　　另外一位客户是在<a href="/pgwp-reconsideration/">毕业后工签上诉案例（一）</a>的结尾提到过的：</p>
<blockquote><p>　　另外一名客户L，也是自己做的毕业后工签，1800小时的项目只给了1年的工签，找到另外一个机构想办法，出的主意居然是amendment——直接就被签证官拒绝了，怎么能用amendment程序修改工签的有效期呢？这个想法有点too simple了。<br />
　　在amendment失败后，客户找到我们，这时候Judicial Review已经过了期限，我们只好想一些别的办法看能不能拿到三年工签，目前案子正在进行中。</p></blockquote>
<p>　　今天就说一下这位客户的最新进展。</p>
<p>　　客户找到我们的时候，工签修正已经被拒绝了。直接对毕业后工签提出上诉或者重审已经超过了时效，所以我们先尝试再递交一下毕业后工签并提供解释信。可惜Vegreville大部分签证官并不看解释信，所以直接把工签给取消了。我们只能走最后一步司法复核。<br />
　　这个案子有两个难点，首先签证已经签发，对过签提出司法复核还是首次。移民局可能会辩护说签证已经发了，上诉是没有意义的（mootness）。<br />
　　但最难的还是超期问题，我们是6月15日给客户递交的司法复核，工签是2月13日签发的，已经远远超过了境内上诉的期限15天，只能要求法院延期。<br />
　　申请法院延期的标准在是要满足下面四个条件：<br />
　　1、申请是否有持续的意愿上诉（Whether there was a continuing intention to pursue the application or appeal）；<br />
　　2、是否是一个有争议的案子（Whether the matter discloses an arguable case）;<br />
　　3、是否对没有按时递交申请有合理的解释（There is a reasonable explanation for the delay;）<br />
　　4、批准延期是否会对另外一方造成不公（Whether there is prejudice to the other party in allowing the extension）。<br />
　　我们对申请人没有按时递交司法复核申请给出了合理的解释，并依次证明了申请人有持续的意愿上诉，签证官的错误非常明显，批准延期也不会对移民局造成不公平。</p>
<p>　　好在移民局律师并没有争辩，7月31日，移民局律师发来信表示愿意重审案子，申请人随后撤诉。</p>
<p>　　7月底撤诉，通常来说换个签证官8月就批了，但这一等又是半年，今年1月突然让申请人补充学习资料。我们十分好奇于是调档看了一下，原来签证官不知道从哪里得到消息说魁北克没有能在2.5年内就能读完的1800小时的项目，所以分到了当地办公室核查。<br />
<img src="/wp-content/uploads/2018/03/notes.png"><br />
　　要不说签证官每天关着门在家审签证，一点都不了解当地情况呢。签证官只要在蒙特利尔大街上随便找个中国人都能把1800个小时的项目如数家珍说一遍。在蒙城稍久一点的老移民还能知道，几年前蒙城的中国人凤毛麟角，而正是因为这个神奇的项目，大街上随处可以碰见说普通话的人。<br />
　　补料后一个月，签证签发，给到了2021年3月，客户因祸得福，本来今年2月到期，现在又给了整整3年的工作时间。</p>
]]></content:encoded><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申请学签反被取消旅游签，两次上诉终下签</title>
		<link>https://newgvisa.com/study-permit-approval-after-two-judicial-review-applications/</link>
		<comments>https://newgvisa.com/study-permit-approval-after-two-judicial-review-applicatio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Wed, 20 Jul 2016 06:15:41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singl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学生签证]]></category>
		<category><![CDATA[移民法和上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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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我们去年12月的这篇文章就提到了一个客户条件不好执意要申请学签，结果反倒被取消了旅游签。后来我们又在《从几个拒签案例得到的反思》一文中发布了调档结果。这名客户一直没有放弃并且在最近拿到了签证。 　　当时签证官拒签的原因很详细，申请人在申请旅游签的时候说2015年国庆去加拿大玩10天，还提供了准假证明，但8月拿到旅游签之后立刻辞了工作，去蒙特利尔学了两个月的法语，回来就申请学签。虽然申请人没有违反任何入境条例，但签证官觉得申请人在申请旅游签的时候不够诚实，所以不仅不给发学签，还把旅游签也给取消]]></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我们去年12月的<a href="/2015-december-study-permit-brief/">这篇文章</a>就提到了一个客户条件不好执意要申请学签，结果反倒被取消了旅游签。后来我们又在<a href="/2016-january-introspection-from-refusal-cases/">《从几个拒签案例得到的反思》</a>一文中发布了调档结果。这名客户一直没有放弃并且在最近拿到了签证。</p>
<p>　　当时签证官拒签的原因很详细，申请人在申请旅游签的时候说2015年国庆去加拿大玩10天，还提供了准假证明，但8月拿到旅游签之后立刻辞了工作，去蒙特利尔学了两个月的法语，回来就申请学签。虽然申请人没有违反任何入境条例，但签证官觉得申请人在申请旅游签的时候不够诚实，所以不仅不给发学签，还把旅游签也给取消了。<br />
　　原因看起来合情合理，但是并不合法，因为签证官没有权利如此随意地取消一个人的签证。我们旋即安排了上诉，并在农历新年拿到了和解，见<a href="/lunar-new-year-approvals-settlements-and-invitations/">《新年好彩头：过签，和解和邀请》</a>。</p>
<p><img src="/wp-content/uploads/2016/07/offer1.png"></p>
<p>　　重审只是第一步，上海对待重审的案子是什么态度我们是见识过的，拖上几个月不给消息是基本的，然后找个其他什么理由给你拒了也是家常便饭。和解一个月后上海发来了重审的邮件，连护照都没有要求提供，看来这是打算再多拒签一次的节奏了，当然我们还是必须得把护照交上去。我们还义正辞严地写了代表信：</p>
<blockquote><p>Mr. X’s study permit application was denied and his TRV was canceled. The last VO’s reason for TRV cancellation was that Mr. X did not disclose his study plan. However, Mr. X made the decision to study in Canada after the issuance of his TRV. The Federal Court of Canada has ruled that a person&#8217;s initial temporary purpose need not to remain constant and unchanged. The only requirement is the existence of a &#8220;temporary purpose&#8221; (Stanislavsky v. Canada, 2003 FC 835).</p>
<p>This time, Mr. X is seeking for the restoration of his canceled TRV. There are two points I want to make here regarding the re-determination of Mr. X’s TRV. First, a visa can be canceled only if it was issued due to fraud or misrepresentation according to the IRCC operational manual. Mr. X’s TRV should be restored if there are no A40 findings&#8230;</p></blockquote>
<p>　　我们的底线是，哪怕学签再次给拒了，只要恢复了旅游签，迟早也可以<a href="/t/">境内转成学签</a>。<br />
　　果然上海对重审案子的消极态度并没有改变，这一等又是3个月没有消息，只好再次求助法院，这次申请Mandamus要求强制审理。<br />
　　6月底，上海发来了解释传真，虽然极其不清晰，但大致可以看出是说签证一周会审理完毕，申请人以传真太不清楚为由要求重发。两周过去了，申请既没有审理完毕，清晰版的传真也没有发过来。这次申请人怒了，直接写信给法院要求介入，提出两点要求：1、让被告律师安排和解事宜，因为案子清晰简单，就是上海VO无理拖延，2、要求法院判上海VO一周内发来清晰版的传真。</p>
<p>　　这次得到了被告和VO的重视，上海VO在周一发来了清晰的传真，而且周二签证也出了结果，虽然旅游签没有恢复，但批准了1年的学签！因为境内<a href="/study-permit-renewal/">续大小签</a>都不是什么大问题，所以旅游签恢不恢复也就无所谓了。得了便宜就要卖乖，客户很快撤销了Mandamus的申请。<br />
　　客户注册了魁北克职业培训的加速班，明年6月毕业申请<a href="/peq/">PEQ</a>，不出意外的话，这张学签就是一张一年之后移民加拿大的通行证。整个事情共耗时了8个月，我们吸取教训如下：<br />
　　1、在<a href="/t/">旅游签转学签</a>条件允许的情况，还是尽量境内申请学签，不仅过签率高，而且不用交护照，绝对不会有旅游签反倒被取消的问题，<br />
　　2、持有旅游签的申请人执意要直接申请学签，一定要选好递交哪个签证办公室，有的办公室虽然过签率高，但时不时给申请人一些“惊喜”打得我们措手不及，<br />
　　3、该上诉的时候要上诉，这个案子如果不上诉解决，其他的签证官看到申请人的签证被取消过，估计不会再给他发签证了；重审如果不再去法院申请Mandamus，又不知道还要等多久才能下来结果。</p>
<p>　　我们还想额外说点什么，临时居民签证（Temporary Resident Visa）的审理过程中，签证官有很大的量裁权（highly discretionary），拒签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这次客户在我们的代理下签证被取消了，我们也毫不避讳地第一时间在网站上公布了出来。但拒签不是事情的结束，相反只是事情的开始，我们在<a href="/2016-june-visa-with-refusal-history-brief/">《近期学签、工签和旅游签概况（有拒签史）》</a>一问的末尾列了一些长期未结案件，包括更早的一些文章也经常把我们的拒签案例公布出来。我们经常回顾这类案子，惊讶地发现一段时间之后，再签或者换一种方式又给客户通过了，相信客户会认为选择我们的决定不会错。最后还是那句话，只要客户不放弃，我们就会一直进行下去。</p>
]]></content:encoded><slash:comments>0</slash:comments>
		</item>
		<item>
		<title>在加拿大出生的小孩没有加拿大国籍？新生代权威解答</title>
		<link>https://newgvisa.com/born-canadian-citizenship/</link>
		<comments>https://newgvisa.com/born-canadian-citizenship/#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28 Jun 2016 11:32:33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single]]></dc:creator>
				<category><![CDATA[移民权利和义务]]></category>
		<category><![CDATA[移民法和上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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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最近一张图片被很多中介争相转载并在朋友圈流行起来，配以“在加拿大出生的小孩也未必具有加拿大国籍”这种耸人听闻的言论。首先我们必须要指出这是完全错误的，在加拿大出生的小孩一定具有加拿大国籍，美国同理。本文将仔细分析加拿大、美国和中国关于新生儿的国籍的问题。 　　我们先看看这张图片，它并不是捏造的，而是发布在中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官网上。但这张图片2014年4月就发布了，并不是什么新闻。 　　 　　这张图片的依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最近一张图片被很多中介争相转载并在朋友圈流行起来，配以“在加拿大出生的小孩也未必具有加拿大国籍”这种耸人听闻的言论。首先我们必须要指出这是完全错误的，在加拿大出生的小孩一定具有加拿大国籍，美国同理。本文将仔细分析加拿大、美国和中国关于新生儿的国籍的问题。<br />
　　我们先看看这张图片，它并不是捏造的，而是发布在中国驻多伦多总领事馆官网上。但这张图片2014年4月就发布了，并不是什么新闻。<br />
　　<img src="/wp-content/uploads/2016/06/born.jpg"></p>
<p>　　这张图片的依据如下：</p>
<blockquote><p><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五条</b><br />
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p></blockquote>
<p>　　也就是说，如果在加拿大出生，父母只要有一方为中国公民，并且父母都没有枫叶卡或者其他国家的永久居留权，小孩就具有中国国籍。很多人依据这个说双非婴儿（父母双方都不是加拿大公民或者永久居民的婴儿）没有加拿大国籍，是这样的吗？<br />
　　这里有个很明显的问题，中国的法律只能适用于认定小孩是否具有中国国籍的情况，而小孩是否具有加拿大国籍，中国的法律没有管辖权。<br />
　　加拿大公民法明确规定出生在加拿大的小孩具有加拿大国籍，和父母的国籍无关。</p>
<blockquote><p><b>Citizenship Act 3(1)(a)</b><br />
Subject to this Act, a person is a citizen if the person was born in Canada after February 14, 1977.<br />
本法规定，在1977年2月14日之后出生在加拿大的人即为加拿大公民。</p></blockquote>
<p>　　美国“本土出生既有美国国籍”写更是在宪法里。</p>
<blockquote><p><b>Fourteenth Amendment to the United States Constitution, Section 1</b><br />
All persons born or naturalized in the United States, and subject to the jurisdiction thereof, are citizens of the United States and of the State wherein they reside.<br />
所有在合众国出生或归化合众国并受其管辖的人，都是合众国的和他们居住州的公民。</p></blockquote>
<p>　　那多伦多总领事馆发布的这张图是什么意思呢？其实是为了指导加拿大出生的小孩是申请中国签证还是中国旅行证。具有中国国籍的小孩前往中国应当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小孩只能申请中国签证。事实上在加拿大出生2-3年依然没有申请旅行证，那么就默认放弃了中国国籍，可以申请签证了。但是根据上表，如果出生时父母有一方持有枫叶卡，或者父母都是加拿大国籍，那小孩一定没有中国国籍，只能申请签证。<br />
　　现在问题明确了，在加拿大出生的双非婴儿，既具有加拿大国籍也具有中国国籍。但是依然有悬而未决的问题：中国不是不承认双重国籍吗？这样的小孩可以上户口么？</p>
<p>　　加拿大是明确承认双重国籍的，这样的国家大约有90多个。美国没有明文承认双重国籍，但是默认公民可以持有外国国籍，这样的国家占了大多数。中国是少数明令禁止双重国籍的国家。</p>
<blockquote><p><b>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第九条</b><br />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p></blockquote>
<p>　　出生即具有中国和加拿大双重国籍的小孩，是否是“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又是否属于“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法律并没有给出明确解释，实际操作中，在海外出生的小孩只要能取得旅行证，就可以在国内登记户口。但是这类政策各省执行起来标准非常混乱，需要的材料也各不相同。下面摘录上海市公安局目前对于海外出生的小孩上户口需要的文件：</p>
<blockquote><p>1. 孩子的旅行证原件及复印件<br />
2. 孩子的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正规翻译公司出具）<br />
3. 孩子出生所在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出生证的认证原件及复印件、翻译件原件及复印件（需正规翻译公司出具）<br />
4. 孩子出生所在地所属中国使领馆关于当地政府出具的认证的公正原件及复印件<br />
5. 父母双方护照原件及复印件<br />
6. 父母双方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br />
7. 父母户口簿原件及所有内页的复印件<br />
8. 父母双方同时到场签署的申请表（在户口所在地所属派出所办理）</p></blockquote>
<p>　　上了户口自然就可以办身份证和中国护照了。但是接下来问题又来了，孩子的出入境会有问题：因为是加拿大公民，加拿大不可能给孩子的中国护照上贴加拿大签证，没有加拿大签证如何出境？如果用加拿大护照出境，没有中国签证如何返回？如果用中国护照返回，没有中国的出境记录如何解释？在这些问题上，各地的边检解释起来又各不相同，毕竟这是法律的灰色地带，一点改变都会对事实双重国籍的持有人造成较大的影响，所以也从来没有明确立法。普遍也较容易让人接受的说法是，小孩在18岁之前可以持有双重国籍，等到了18岁再由本人自行决定保留哪个。</p>
<p>　　最后再来说说法律改变的方向，首先加拿大和美国的移民法都不禁止外国人以生小孩为目的入境，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妈妈可以直接告诉签证官要去美国生小孩而通过签证。<br />
　　但要求修改加拿大出生就具有国籍的呼声一直都有，不少官员包括前移民部长也公开谴责过来加拿大生小孩的做法，但修改法律一直雷声大雨点小，最近约克论坛报道：</p>
<blockquote><p>　　加拿大的“双非婴儿”数量增长迅速，尤其以大温地区最为严重，两年之内飙升2.5倍。<br />
　　根据温哥华沿岸卫生局(VCH)的统计数据，列治文医院从去年4月至今年3月底，总共有299名由无加拿大居民身份的孕妇生下的“双非婴儿”，比两年前的86名大幅增加2.5倍。在这299名“双非婴儿”中，285名的母亲来自中国。同时，“双非婴儿”的数量已经占到所有列治文医院出生婴儿的15.4%。<br />
　　列治文医院是该区域所有医院一年接生最多新生儿的医院，也有最多非居民在该院生产。<br />
　　列治文市民提议修改入籍法 遏制“双非婴儿”<br />
　　列治文市民Kerry Starchuck于本月16日发起了禁止双非婴的电子国会请愿案，建议修改入籍法中关于在加拿大出生的婴儿自动取得加拿大国籍的规定。该请愿案截止到25日已经有328人签名。一旦超过500人门槛，为这请愿案背书的列治文中国会议员黄陈小萍将向国会提交。到那个时候，按照规定，政府必须对此请愿案作出回应。<br />
　　Kerry Starchuck已经关注“双非婴儿”问题很久了。Kerry Starchuck表示，她搜集了不同族裔市民对于“双非婴儿”的意见，市民对于“双非婴儿”的母亲来到加拿大只为省下加拿大籍宝宝的做法非常愤怒，认为这些母亲占了加拿大人的便宜。<br />
　　请愿案解释，给“双非婴儿”加拿大国籍，容易导致外国人钻空子，出现“生育旅游”潮。“生育旅游”给本国纳说人造成庞大的财务负担，“双非婴儿”成年之后，可以享受加拿大政府的教育补贴，又可以申请父母及其其他家人移民，让他们有权利使用加拿大公立医疗服务，以及领取养老金。<br />
　　基于以上原因，请愿案要求政府将现有规定修改为除非婴儿的父母当中至少一人是加拿大公民或是永久居民，否则不得因为在加拿大出生就自动获得加拿大国籍。<br />
　　不过并不是所有人都支持Kerry Starchuck的看法。联邦新民主党国会议员关慧贞指出，根据她平时的了解，加拿大的“双非婴儿”数量并不算多。关慧贞表示，如果民众对于“生育旅游”有疑虑，那么政府就应该公布相关数据，让民众了解有关问题是否严重。<br />
　　此外，关慧贞认为，加拿大法律允许在加拿大土地出生的任何人均自动取得国籍，该权利受到宪法保障，不应该任意修改。</p></blockquote>
<p>　　加拿大目前看来问题还没有大到让国会修改法律的地步，美国就不说了，修改宪法的程序异常麻烦，有生之年估计不会改变了。<br />
　　中国放开双重国籍的呼声一直也很高，承认双重国籍会给海外华人会带来很多方便，比如可以自由的往来祖国，探亲、旅游、经商、就业、学习等。事实上但这样的政策对有钱人和裸官有利，对底层百姓没什么意义，有可能引起民众非议，近期内预计不会大张旗鼓放开。其实，双重国籍排查起来十分困难，目前的管理制度下也比较混乱，尤其是如果刻意隐瞒其他国家的国籍几乎无从查起，所以事实上具有双重国籍并在国内生活的大有人在。最后，有可能双重国籍并没有带来什么实际上的问题，国家故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罢了。</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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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学签被拒3次后上诉+4签过签</title>
		<link>https://newgvisa.com/study-permit-review-and-resubmit-after-three-refusals/</link>
		<comments>https://newgvisa.com/study-permit-review-and-resubmit-after-three-refusal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hu, 16 Jun 2016 14:52:2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singl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学生签证]]></category>
		<category><![CDATA[移民法和上诉]]></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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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我们前几天在《近期学签、工签和旅游签概况（有拒签史）》最后列了一些我们的“长期未结案件”，其中提到：客户Z，学签因为资金被拒两次，重新递交因为访问目的又拒签了一次。这名客户今天在香港过签。 　　客户找到我们之前已经被北京拒签了两次，我们看看两次的拒签理由： 　　两次都栽在资金上，主要问题是钱是现存的，没有解释来源。其实高中生去读大学，资金欠一点也基本能过，不知道之前的签证是触到了签证官的哪根筋以至于两次签证都过不去。 　　所以客户找到我们做三签的时候，我们认为在资金上把文章做好就行了，第三次]]></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我们前几天在<a href="/2016-june-visa-with-refusal-history-brief/">《近期学签、工签和旅游签概况（有拒签史）》</a>最后列了一些我们的“长期未结案件”，其中提到：客户Z，学签因为资金被拒两次，重新递交因为访问目的又拒签了一次。这名客户今天在香港过签。</p>
<p>　　客户找到我们之前已经被北京拒签了两次，我们看看两次的拒签理由：<br />
<img src="/wp-content/uploads/2016/06/pek1.png"><br />
<img src="/wp-content/uploads/2016/06/pek2.png"></p>
<p>　　两次都栽在资金上，主要问题是钱是现存的，没有解释来源。其实高中生去读大学，资金欠一点也基本能过，不知道之前的签证是触到了签证官的哪根筋以至于两次签证都过不去。</p>
<p>　　所以客户找到我们做三签的时候，我们认为在资金上把文章做好就行了，第三次客户申请了一个私立学院预科，打算把预科作为读大学的桥梁。正式这所私立学院把学生推荐给了我们。<br />
　　3月递交上海后客户4月16日被再次拒签，拒签理由我们看到时都惊呆了，居然是怀疑录取通知书的真实性。<br />
<img src="/wp-content/uploads/2016/06/sh11.png"></p>
<p>　　这个拒签决定的漏洞太多了，我们在<a href="/procedure-fairness-3/">程序公平系列文章（三）：信息来源</a>中说过，怀疑材料真实性，是一定要给申请人一个解释机会的。说客户年龄大了，这不就是因为被拒签了两次么，否则早就去加拿大读预科了。最后说客户学了雅思课程却没有递交雅思成绩，这明显就是吹毛求疵了，哪有说上了雅思课程就一定要考雅思的。</p>
<p>　　我们联系了学校，通知书无法修改。无论如何要先上诉，上诉理由就是签证官违反程序公平+拒签决定不合理，上诉的同时我们又火速递交四签到香港。客户高考结束已经2年，当他向我们的文案哭诉说没有读书的时候，我们都感到非常揪心，每天都祈祷签证能够柳暗花明。<br />
　　第四次签证是4月23日送到香港的，一般香港出结果都在3周左右，但这次迟迟没有动静。6月初客户的通知书已经过期了，我们想联系学校推迟通知书补交材料，却从学校得到了振奋人心的消息：6月10日香港VO发信给学校查询通知书的真假，学校校长亲自回复了香港。为什么说这个消息振奋人心呢？咨询学校通知书真假，说明香港的VO是遵循程序公平的，而且既然都来问通知书真假了，说明在其他方面也没有疑问，打算给申请人通过了。果然6月13日香港又给申请人发信，要求申请人撤销对第三次签证的上诉申请并提供撤诉证据。</p>
<p>　　律师表示，第四次签证和第三次签证是相互独立的，签证官要求撤销前次签证的上诉是非常不合适的。但我们同时也给客户表示，很有可能撤诉就给过签了，只是不能排除万一撤诉了还是拒签，第三次签证的上诉就白做了。<br />
　　这种情况应该可以说是前所未有，我们只能自己作判断。最后我们分析了签证官要求撤诉的信件，认为撤诉后过签的可能性很大，如果还是拒签，律师这边也有很强有力的证据告签证官滥用职权(abusive). 当天我们通知移民局律师撤诉，并希望移民局律师向香港确认我们的撤诉已经生效。<br />
　　6月14日，我们向香港补交了已经撤诉的证据，6月15日收到过签信，客户月底赶赴学校就读大学预科。</p>
<p>　　附上过签后学校老师第一时间给我们发来的微信：</p>
<p><img src="/wp-content/uploads/2016/06/end.png"></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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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新年好彩头：过签，和解和邀请</title>
		<link>https://newgvisa.com/lunar-new-year-approvals-settlements-and-invitations/</link>
		<comments>https://newgvisa.com/lunar-new-year-approvals-settlements-and-invitations/#comments</comments>
		<pubDate>Tue, 09 Feb 2016 12:08:24 +0000</pubDate>
		<dc:creator><![CDATA[single]]></dc:creator>
				<category><![CDATA[学生签证]]></category>
		<category><![CDATA[工作签证]]></category>
		<category><![CDATA[省提名移民]]></category>
		<category><![CDATA[移民法和上诉]]></category>
		<category><![CDATA[访问者签证]]></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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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　　2月8日星期一是农历猴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我们收到很多惊喜。 旅游签过签 　　上周我们赶时间递交了5组旅游探亲签证，我们猜想因为国内春节假期，渥太华可能会自行审理更多的案件而不是分到北京。事实证明我们的预测非常准确：周一我们通过了4组签证，平均过签时间4个自然日。过签案例中包括一些拒签之后才找到我们的客户，这么快收到过签信，客户表示难以置信，一再问我们要求寄护照是不是就是通过了。 　　我们告诉客户让寄护照就是过签了，并且在春节期间依然提供收寄护照、代送签证中心的业务。这名客户的爱人正在加拿大读]]></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　　2月8日星期一是农历猴年的第一个工作日，我们收到很多惊喜。</p>
<h3>旅游签过签</h3>
<p>　　上周我们赶时间递交了5组旅游探亲签证，我们猜想因为国内春节假期，渥太华可能会自行审理更多的案件而不是分到北京。事实证明我们的预测非常准确：周一我们通过了4组签证，平均过签时间4个自然日。过签案例中包括一些拒签之后才找到我们的客户，这么快收到过签信，客户表示难以置信，一再问我们要求寄护照是不是就是通过了。<br />
　　我们告诉客户让寄护照就是过签了，并且在春节期间依然提供收寄护照、代送签证中心的业务。这名客户的爱人正在加拿大读书，我们会继续提供<a href="/spouse-open-work-permit/">配偶工签</a>服务。</p>
<h3>旅游签转学签</h3>
<p>　　我们的<a href="/t/">旅游签转学签</a>继续维持100%过签（或者正在等待上诉结果），最近一周CPC &#8211; Vegreville审理速度明显加快，过签效率提高。最近一周我们过签十余名<a href="/t/">旅游签转学签</a>客户，其中包括大龄青年、博士倒读、曾经被拒签过、学习目的不明确等直接做学签几乎不可能通过的申请人。<br />
　　客户L，33岁，有加拿大旅游签，国内某知名高校医学博士研究生毕业，某知名医院主治医师，有一年英国工作经验， 2015年11月初入读我们推荐的语言学校，12月底课程结束并取得相关证明文件，12月28日递交境内转学签申请，2月4日顺利出签。客户打算入读魁省职业培训4月的护理专业。<br />
　　客户Y，自己通过我们网站上的案例分享DIY了旅游签转学签申请：15年8月入境，而后读了3个月的短期语言，拿到专业课offer后递签，16年一月初收到拒信，拒签理由是不适合从境内申请。一样的拒信，熟悉的味道。拒签后客户立即委托我们接手他的案子，我们也充分利用过往丰富经验，最大程度上地完善了他的申请，一月七号递交二签，二月四号顺利过签。<br />
　　客户M，与Y一样是位旅游签转学签的二签客户，在找我们办理之前已经委托另一家中介递交了学签申请，对方信誓旦旦地跟她保证一定没问题，但我们了解她的情况后，发觉她语言根本没法在六个月内读完，不符合旅游签转学签的规定。不出意外地拒签很快下来，M旋即委托我们办理二签，入读我们合作的P学院，12月14号递交学签，1月19号要求体检，2月2号approved。M的四岁小孩也是通过我们旅游签转学签两周前刚刚拿到学签。<br />
　　客户C，同样是委托我们办理旅游签转学签的二签。原以为这类型签证很简单，自己DIY办理收到拒信后，委托我们办理,当时旅游签六个月有效停留时间已经expired。几天内我们准备好全套材料恢复身份并申请学签，两个月后依旧拒签，虽然拒签与其DIY一签并未二异，同样都是认为不适合从境内申请学签，但我们深知二签客户是符合条件的，是移民局自己屡教不改的毛病又犯了，于是立刻司法上诉，二月初收到和解信，隔天收到学签approval letter，不错的新年礼物。</p>
<h3>司法上诉和解</h3>
<p>　　客户Y，毕业后工签二签客户，15年二月份毕业，3月10号自己DIY递交工签申请，5月11号收到补交100 open work permit holder fee, Y上传了但却没有submit receipt, 对此客户自己也浑然不觉，直到5月29收到拒信告知她没有补交100 holder fee后找到我们后才真相了。虽然客户已经超过毕业90天，但6月18号我们仍帮她尝试递交二签，附上解释信阐明她的特殊情况，请求移民局再给予第二次机会。这样的措施在我们另外一个<a href="/january-2016-domestic-service-brief/">相似案例Q</a>身上是奏效的，区别在于我们替Q撰写的解释信中直接揭露移民局系统不合理性：明明申请费已更新至255，但online申请系统却只显示155就能提交成功，虽然给予后期补料的机会，但大批的签证小白却都补料失败，最后拒签告终。我们另外一名<a href="/pgwp-holder-fee-review-succeed/">毕业后上诉成功的客户J</a>是明明按时递交了收据，但是移民局系统错误没有收到。Y的解释信以主动承认错误求情为主，又历经5个月的等待，12月初移民局依旧拒签，理由是不符合工签申请，收到拒信后客户也随即离境回国。我们安排司法上诉，事实上我们并无十足把握，我们给这名客户递交上诉之后还推辞了一些情况类似的客户。2月初被告律师和解，在我们撤诉后一天状态变更为approved。一个工签历时将近一年，跌宕起伏，客户其时已经卖掉多伦多所有家当回国，感概人生如戏。<br />
　　我们之前曾经提到的<a href="/2015-december-study-permit-brief/">做学签不成，旅游签反被取消的客户</a>收到移民局律师通知法院不反对<a href="/review/">司法复核</a>的传真，预计会和解。</p>
<h3>安省提名邀请</h3>
<p>　　周一我们有5名客户获得了安省的邀请，至此我们继续保持所有通过我们<a href="/ontario-express-entry-pt/">刷安省PT</a>或者代理<a href="/ontario-express-entry/">安省Express Entry省提名</a>的客户悉数获得安省邀请的记录。</p>
<p>　　我们没有选择性地在网站上分享的成功和失败经验，但毕竟会保留技术细节，因为那才是我们不断摸索实验积累起来的结晶，也是我们赖以生存的本钱。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到，一部分客户找到我们时已经DIY失败了，而失败原因正是忽略了我们有所保留的技术细节。例如<a href="/ontario-express-entry-pt/">刷安省PT</a>业务，现在我们能感觉到刷PT的难度已经明显增加，不掌握一些技巧已经很难获得邀请。虽然我们一定会依据移民法竭尽全能帮助DIY失败的客户解决困难，成功案例也很多，但这其中的过程却是非常曲折非常磨人的：毕竟第一步的材料没做好，后期再来修补会困难重重。我们更希望客户不要等到失败后再找到我们，这样成功率更高，更加节约时间，我们的收费也相对较低。</p>
<p>　　最后，农历新年的第一篇文章，我们很高兴能交出一份开门红的成绩单，也祝大家在新的一年里都可以顺利拿到理想的签证。</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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