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485审核期间,可以直接在美国工作或离境往返吗?
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本身并不赋予工作许可或通用的离境再入境许可。申请人必须持有未过期的原有工作身份,或获批专门的工卡(EAD)方可合法工作;离境前若未取得回美证(Advance Parole),一般视为放弃绿卡申请,但符合特定条件的H/L等非移民身份除外。
提交I-485(调整身份申请)并不等于自动获得了在美国合法工作的权利,也不构成通用的离境再入境许可。I-485仅处于待审理状态(Pending)时,仅凭提交申请的收据并不能直接上岗工作或随意出国旅行。工作许可与出入境许可必须依赖原有合法身份,或者单独申请并获得移民当局的具体批准文件。
I-485在审期间可以直接工作吗?
仅提交I-485不能直接作为工作许可。根据联邦法规(8 CFR 274a.12(c)(9)),调整身份申请人希望合法工作,通常需要满足以下两种情况之一:
- 已有合法工作许可且未过期:如果在提交I-485之前已经具有合法的工作授权(例如基于特定非移民工作身份),且该授权在I-485审理期间持续有效,申请人无需单为继续工作而额外申请工卡;
- 获批基于调整身份的工卡(EAD):如果此前没有独立的工作许可,或者原有工作身份已过期,申请人必须向移民当局申请并正式获得就业授权文件(Employment Authorization Document,简称EAD),在获批前不得仅凭递件凭证擅自工作。
离境前需要回美证(Advance Parole)吗?
根据8 CFR 245.2(a)(4)(ii)的规定,调整身份申请人在案件审理期间离开美国,通常会产生以下法律后果:
- 一般原则:未处于递解出境等诉讼程序中的申请人,在离境前若未事先获得移民局核发的回美证(Advance Parole,简称AP),且未按规定在返美时接受查验并获准入境,其离开美国的行为将被视为主动放弃(abandonment)正在审理的I-485申请;
- 持有回美证的情形:申请人在离境前已获准获得回美证,并在返回时接受查验及假释(parole)入境的,其离境不被视为放弃I-485。
哪些特殊身份离境时可以免办回美证?
联邦法规针对特定持有合法非移民身份且未处于遣返诉讼程序中的人员设立了例外规定:
- H-1与L-1签证持有者:保持合法H-1或L-1身份的申请人,离境后若继续符合该类别身份资格、返美是为了回到同一授权雇主处工作,并且持有有效的H或L签证(如适用),其离境不视为放弃I-485;
- H-4与L-2附属身份:其主申请人配偶或父母保持H-1或L-1身份,附属申请人自身维持身份资格并持有有效H-4或L-2签证(如适用)的,离境不视为放弃;
- K-3、K-4与V身份:保持合法K-3、K-4或V身份并在返美时持有有效签证或符合入境资格的申请人,离境同样不视为放弃I-485。
持有回美证入境是否代表绿卡或入境必定获准?
持有有效的回美证仅代表获得在入境口岸向美国官员申请入境/假释审查的许可,并不构成绝对的准入保障。依据8 CFR 245.2(a)(4)(ii)(B),如果持回美证返美人员的I-485调整身份申请随后遭到拒绝,该当事人将被视为寻求入境者,须依照《移民与国籍法》第212条及第235条的规定接受入境资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