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加州机场被捕56天后,联邦法院判令立即释放徐女士
我所律师代理的联邦人身保护令案件于10月30日获判,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裁定政府在未提供事前通知及听证的情况下实施羁押违反正当程序,指令立即释放徐女士。
2026年9月4日,中国籍当事人徐女士在南加州安大略国际机场准备搭乘飞往西雅图的美国国内航班时,在一次针对性移民执法行动中被捕,随后一直被关押在阿德兰托移民拘留中心。徐女士此前已提交庇护申请并仍在审理中,持有有效工卡且无犯罪记录。在我所律师代理提交联邦人身保护令申请后,自被捕起算第56天,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于10月30日作出释放裁定,指令政府立即将她释放。
持有工卡为何仍可能被捕
在移民执法实践中,庇护申请待审、持有工卡以及无犯罪记录,并不构成免于民事移民拘留的绝对豁免。工卡属于工作许可,不等同于绿卡或庇护获批,移民执法部门也并非只能在当事人存在刑事定罪时才可实施抓捕。
本案发生于南加州安大略市的安大略国际机场,涉案行动系针对个人的特定执法。但在具体个案中,执法部门实施拘留仍须符合宪法正当程序要求。
法院认定违宪的核心依据
法院审理查明,政府长期知悉徐女士的下落,在她庇护申请审理期间一直允许她保持人身自由,向她核发了工卡,且记录显示她没有任何被捕或定罪历史。法院认为,政府对其人身自由的明确默许,使她享有受宪法第五修正案保护的自由利益。在客观情况未发生实质性变化的前提下,执法部门未给予事前通知及拘留前听证便直接将她收押,违反了正当程序。
根据公开案卷记录,本案人身保护令申请在移民法院举行保释听证之前即已递交。联邦法院指出,本案审查的不是移民法官在保释听证中对潜逃风险的衡量,而是政府在剥夺自由前未提供合法程序。由于无预警拘留造成的违宪损害已经发生,且被关押状态及语言障碍客观上限制了当事人获取律师协助与准备证据的能力,事后的保释听证无法弥补事前程序的缺失。
10月30日裁定的具体效力
联邦治安法官在双方同意由其全权审理后签署最终命令,批准人身保护令并作出四项指令:立即按徐女士被拘留前的原有条件将其释放;归还被捕及入所时被没收的全部个人财物;政府须在当事人实际获释后三日内向法院提交合规声明;获释后如对其采取任何后续执法行动,均须符合正当程序要求。
该命令属于针对徐女士个案记录作出的司法救济,旨在将其恢复至被违法拘留前的状态,并非暂停全美或全州移民执法的普遍禁令,也不等同于庇护获批、取得绿卡或永久免于合法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