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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关押近八个月后获释:联邦法院裁定超期羁押违法并下令放人

在一起由我所律师代理的移民超期羁押案件中,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于11月3日推翻初审驳回建议并下令放人;已被关押近八个月的当事人目前已实际获释,且未佩戴电子脚镣。

在一起由我所律师代理的长期移民羁押案件中,被连续关押近八个月的当事人目前已实际获释,且未佩戴电子脚镣。此前,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于2026年11月3日作出裁定与判决,推翻治安法官的初审驳回建议,责令政府立即在合理监督条件下释放当事人,并归还被扣押的个人财物、身份证件及移民文件。

背负旧递解令被押近八月

这名当事人身负一份早年生效的最终递解令,于2026年3月10日被移民执法部门收押。到11月3日法院作出裁判时,本次羁押已持续238天,接近八个月。由于最终递解令生效后的法定90天强制羁押期早已过去,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政府能否在递解迟迟未执行的情况下,依据《美国法典》第8编第1231条继续长期关押。

此前曾有一次遣返安排推进至登机阶段,但最终未能成行。此后实际遣返一直没有落实,当事人的关押状态却不断延续,期间还被先后转送至路易斯安那、蒙大拿、亚利桑那、俄克拉荷马及得克萨斯等多个外州羁押设施。

初审建议不利后持续推进

针对长期关押局面,我所律师向联邦地区法院提交人身保护令申请。审理过程中,负责初审的治安法官曾出具报告建议驳回申请,但案件并未就此止步。

我所律师随后向联邦地区法官提交异议及补充异议,指出关押已超过六个月,且在合理可预见的将来并无实质性的遣返可能,持续要求政府交出证明遣返准备就绪的具体材料。在政府错过10月16日的法院举证期限后,我所律师于10月28日递交紧急申请,敦促法院下令放人。

仅凭护照难证近期可遣返

联邦地区法官Fernando M. Olguin对全案进行了重新独立审查,拒绝采纳治安法官关于无需释放的结论。法院适用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01年在Zadvydas诉Davis案中确立的判例原则:最终递解令后的羁押必须服务于合理可预见的遣返,不得演变为无限期关押。六个月是推定合理的羁押期,但满六个月并非自动放人;超过这一期限后,一旦被关押人给出充分理由表明在合理可预见的将来不大可能完成遣返,政府就必须拿出足够证据予以反驳。

本案中,法院曾在10月5日专门下令,要求政府在10月16日前提交旅行证件、与接收国沟通及对方是否愿意接收的证据,并说明6月1日以来的转押记录与原因,同时明确表示逾期未交将视为承认尚未做好遣返准备。政府不仅错过期限,直到回应紧急申请时才补交一份隐去部分信息的中国护照,以及遣返官员称中方仍愿接收、证件有效的笼统声明。

法院指出,政府递交材料已属逾期;即便将这些迟交材料考虑在内,仅凭一本护照和含糊声明而无其他补充佐证,依然无法证明近期存在现实的遣返前景。此外,尽管法院早在6月25日就下令未经许可不得将当事人转出加州中区,政府仍多次将其转往外州且未作任何解释。法院据此认定,继续关押超出《美国法典》第8编第1231(a)(6)条授权,并违反宪法第五修正案的正当程序原则。

实际获释与再关押限制

根据11月3日的裁定与判决,法院部分批准人身保护令申请,指令政府立即在合理监督条件下释放当事人并返还被扣押的证件财物,同时由法院保留强制执行管辖权。目前当事人已实际获释,且未佩戴电子脚镣。

为防止随意再次收押,法院还为这名当事人设定了专门程序保障:政府今后若拟再次逮捕或羁押,必须至少提前7天发出说明情况变化的个性化通知,并在关押前由中立裁决者举行保释听证,由政府证明其存在潜逃风险或社区危险,且没有任何条件组合足以合理确保其到案或社区安全;若其在加州中区再次被收押,除非是为了执行最终递解令,否则不得转出该辖区。上述救济解决的是超期羁押问题,并未撤销原有的最终递解令或赋予新的移民身份。

来源

  1.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例:Zadvydas v. Davis, 533 U.S. 678 (2001)
  2. 美国加州中区联邦地区法院案件公开卷宗索引(案号 2:26-cv-06553-FMO-R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