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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快满6年怎么办?离境时间追回与超期延期规则指南

H-1B工作身份通常以6年为上限,但接近6年并不一定意味着必须离境。符合条件的受益人可通过追回单次超过24小时的美国境外停留时间,或依据劳工证、职业移民申请审理满365天以及国别排期受限等法定豁免,申请6年后的H-1B延期。

不过,6年届满并不总是终点。美国移民法规提供了三类主要延长停留的途径:追回(Recapture)在美境外度过的时间、基于永久劳工证或职业移民申请满365天的逐年延期,以及基于已获批职业移民申请且受国别配额限制的最高3年期延期。

一、如何通过“追回”境外停留时间延长H-1B?

在已获批H-1B有效期之内,受益人实际身处美国境外超过24小时的时间,无论离境原因是什么,也无论是否实质性中断了在美居留,都不计入6年法定总上限。在6年许可期完全用尽之前的任何时间,雇主都可以在后续H-1B申请中要求追回这些未使用的天数(相关剩余时间也可包含未使用的L-1A或L-1B境外时间)。

申请追回时间需注意以下规则:

  • 举证责任在雇主:申请雇主必须明确请求并证明需要追回的具体天数。受益人可提供护照出入境章复印件、出入境记录(Form I-94)或机票等独立证明文件,并附上列明离境日期及对应证据的统计图表。美国公民及移民服务局(USCIS,简称移民局)会根据证据决定批准全部、部分或不批准所请求的追回期。
  • 免受名额抽签限制:如果受益人就该6年周期已经占用过H-1B年度名额,申请追回剩余时间不会使其再次受名额上限限制。即便受益人已在美国境外实际停留满1年或更久,雇主仍可选择为其追回剩余时间,或者按规定为其重新申请一个新的6年周期。

二、劳工证或移民申请满365天,如何申请1年期延期?

如果H-1B受益人(包含当前持有或曾持有H-1B身份者)正处于职业移民申请流程中,因审理耗时较长,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满至少365天,即可突破6年上限:

  1. 已向美国劳工部(DOL)提交永久劳工证(Labor Certification,常称PERM)申请(前提是该职业移民类别要求先办劳工证);或者
  2. 已向移民局提交职业移民签证申请(Immigrant Visa Petition,即I-140表格)。

此类豁免由移民局按每次最多1年的幅度批准。雇主可在请求的H-1B生效日前6个月内提前提交申请;提交H-1B申请时不必已满365天,只要在请求的豁免入境期正式生效之日前,该劳工证或移民申请已提交满至少365天即可。申请时还可以同时请求合并使用剩余的6年常规时间或追回时间。

适用1年期延期有严格的边界条件,仅仅开始准备劳工证并不代表必然能获得延期:

  • 申请不得拼接:不能将两份不同劳工证或移民申请的等待天数相加来凑满365天。
  • 身份与资格限制:只有非虚假(nonfrivolous)劳工证或移民申请的主受益人才具备豁免资格;2007年7月16日或之前被他人替换的劳工证原受益人不能凭该劳工证申请豁免。
  • 终止延期的情形:一旦获批的劳工证过期,或相关部门作出以下最终决定,1年期延期资格即告终止:拒绝劳工证或撤销、宣布已批劳工证无效;拒绝或撤销移民申请;批准或拒绝移民签证或身份调整(I-485)申请;或行政关闭及以其他方式关闭劳工证、移民申请或身份调整申请。但在法定上诉期内或上诉审理期间,拒绝或撤销劳工证及移民申请的决定暂不视为最终决定。
  • 1年内必须递交绿卡申请的限制:如果受益人的职业移民申请已获批,且根据其优先类别和出生地国别排期,移民签证已获准发放(即排期排到),受益人必须在1年内提交身份调整申请或申请移民签证;若逾期未交,将失去该项延期豁免资格(除非能证明延误是因不可控情况所致,由移民局酌情豁免;若1年计算中途因排期倒退中断,待签证再次立即可用时将重新计算1年期)。此项限制适用于任何获批的职业移民申请,包括雇主撤回的申请,或雇主在获批180天及以后停业的申请。

三、I-140获批但有排期,如何申请最多3年的延期?

如果受益人当前维持或曾经持有H-1B身份,是已获批的职业移民第一、第二或第三优先(EB-1、EB-2或EB-3)移民申请的主受益人,且除受国别配额上限(Per-country limitation)限制外已具备获得该移民身份的资格,则可在6年上限之外申请H-1B延期。

该类别的适用规则如下:

  • 单次最多3年:只要受益人继续符合豁免条件,移民局可按每次最多3年的幅度批准有效期,直至移民申请被最终决定撤销,或移民签证、身份调整申请被最终批准或拒绝。
  • 递交时证明排期不可用:雇主必须在向移民局提交H-1B申请之日,证明受益人因国别限制而无法立即获得移民签证名额。
  • 不要求递交时身处美国:提交申请时未持有H-1B身份的人员(包括身处美国境外的人员),只要符合其他条件,也可以申请此项豁免。
  • 换雇主与提前申请:提交H-1B延期申请的雇主不必是当初提交该移民申请的同一雇主;后续H-1B申请也可以基于同一受益人名下另一份获批的移民申请。雇主同样可在请求生效日前6个月内提前递交,并一并请求剩余常规时间。

四、I-140获批本身能直接赋予合法居留或工作许可吗?

I-140获批本身并不等于获得绿卡,也不会自动赋予在美合法非移民身份或工作许可。如果受益人希望在6年期限届满后继续以H-1B身份在美合法工作,仍必须由雇主按规定单独提交H-1B延期申请,并证明其同时满足上述“满365天审理延迟”或“受国别配额限制”等具体豁免条件。

来源

  1. 8 CFR 214.2(h)(13)(iii): maximum stay, recapture and extensions
  2. 8 CFR 204.5(d)-(e): employment petitions and priority dates